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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校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现将2009年“五一”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5月1日—3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1日(星期五、“五一”国际劳动节)为法定节假日,5月2日(星期六)、5月3日(星期日)照常公休。5月4日(星期一)上班、上课。 放假期间,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值班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于4月30日前报党政办公室行政科),认真做好防火、安全保卫和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 “五一”过后执行夏季作息时间。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录入时间:2009-04-16[打印此文]【大 中 小】[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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