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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校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现将2008年清明节放假安排通知如下:4月4日至6日放假,共3天。其中,4月4日(清明节)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六)、4月6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放假期间,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值班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于4月3日前报校长办公室行政科),认真做好防火、安全保卫和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录入时间:2008-03-25[打印此文]【大 中 小】[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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