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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发布10号通告:严查22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

【新闻作者:  来自:  已访问: 责任编辑:马洁 】

关于严厉查处22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2022年10号)

为确保全市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发展,在疫情防控期间将严厉查处以下22种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违规行为。现通告如下:

1.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2.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拒绝隔离医学观察(居家或集中)和健康监测,隔离(监测)期未满擅自脱离管理的;

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社区、景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或通过疫情防控健康服务点(岗),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及查验健康信息,强行进入的;

4.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及其他因疫情防控工作在管范围内社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

5.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6.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就医,经劝阻提醒无效的;

7.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故意伤害或采取暴力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防疫工作人员的;

8.在网络或其他公众场合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9.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

10.利用交通工具偷运、藏匿风险人员,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11.药店、网上售药平台不按规定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的;

12.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丢弃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弃物的;

13.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14.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15.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懈怠,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16.单位企业或个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的流调、核酸检测采样、消毒等工作的;

17.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

18.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及其他涉疫产品的;

19.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20.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21.单位或市场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清洁消毒的;

22.单位或市场主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指使、教唆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或隐瞒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的。

对有涉嫌上述行为的个人、企业或单位,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文广旅、网信等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违反防疫措施行为的性质、情节、场合、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望广大市民朋友严格遵守我市疫情防控各项规定,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开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14日

录入时间:2022-04-19[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