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上午,校科技馆二楼报告厅掌声不断、气氛热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优秀检察官贺恒扬应河南大学法学院之邀,向法学院师生做了一场“检察环节中的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的学术报告。法学院院长陈景良教授主持报告会。
贺恒扬同志首先从证据的概念和特征入手,指出证据应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也就是说,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由合法主体依法定程序收集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事实。他认为,尽管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一百三十七条、一百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立案、起诉和判决所需的证据的证明标准,但基于确保案件质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中起诉所需的证据不应仅具备“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还应加上“基本指向明确”。他归纳总结出证据在检察工作中应确保真实性、统一性,排除合理怀疑。
报告会开始前,贺恒扬副检察长接受了河南大学和河南大学法学院的聘请,成为河南大学名誉教授和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河南大学副校长梁晓夏出席报告会并为贺恒扬副检察长颁发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