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下午,在校科技馆二楼报告厅,德国萨尔大学欧洲法研究中心主任、德国马普比较法研究所研究员Michael Martinek教授从副校长宋纯鹏手中接过聘书,成为河南大学荣誉教授,同时应法学院的邀请,两位学者分别以“欧洲合同法原则”和“欧盟法的公平价值”为题,于下午和晚上做了两场学术报告。
Martinek教授的报告会由法学院院长陈景良教授主持,Martinek教授指出,欧洲法是基建于较为精确的罗马法上的。罗马法在欧洲影响深远,随着17、18世纪的民族、国家意识的兴起,寻求能代表本国的法典便成为趋势,其中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1年的德国民法典最为典型。二战后,欧洲各国有感于建立统一欧洲的必要,区域内法律冲突的调和受到学者们的重视, 1978年由少数权威法学家在哥本哈根成立欧洲合同法委员会,主席Ole Lando和成员们致力于欧洲合同法原则方面的研究,并最终于2002年完成《欧洲合同法原则》。同时,Martinek教授也指出,合同法是保障市场运行、国际贸易顺利进行的重要工具,欧洲律师们也同样期待并致力与合同法的同一。尽管合同法因技术性、专业性很强,并不像继承法、家庭法涉及到宗教信仰,加之有法律术语、法律冲突,但合同法在欧洲的调和是可能的。
晚上,德国萨尔大学,德国马普比较法研究所研究员Andreas Beagman博士作了一场题为《欧盟法的公平价值》的学术报告,此次报告会由法学院副院长娄丙录主持。Beagman博士指出要了解欧盟法就必须先了解古典罗马法。他从两千多年前的古典罗马法说起,指出罗马法是欧洲所有法律的出发点。他分析了当时的社会背景及经济等因素,认为在罗马法中价格公平并不是合同实现的必须条件,并就此分析了保证合同公平的一些机制。Beagman博士以罗马法中的“特大损害原则”为例,阐述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显著不公平时,利益受损一方可以通过救助、补救措施得以补偿这一公平价格理论的核心思想。接着,他又以德国民法典为例,指出合同只有在鉴定一方利用对方的弱点引起交易不公平的情况下才是无效的,这种理想状态下的私法自治在现实中其实是很难运行的。在现实中,“特大损害”原则仍然是有效的。最后他总结提出现代德国法从合同自由原则转向社会责任和契约公平的理念。
Beagman博士结合罗马法讲解了公平价格及公平价格对合同有效性的影响,使在座师生更深入地理解了古典罗马法及现代的德国法,对今后的学习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