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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乙己的逻辑

【新闻作者:李欢欢  来自: 河南大学报  已访问: 责任编辑:万合利 】

周作人在《苦雨》篇里说,雨有二苦:第一苦,苦霪雨劳民伤财;第二苦,苦水漫书斋。读书人,最最感到痛心的大概是第二苦。周作人所受的第一苦,大概寻常百姓家,尤其是那些轻易为秋风所破的茅屋更是深受其苦。而第二苦,可能只有嗜书如命的他们才能有深刻的体会。

读书至此,我想起孔乙己窃书之事,又开始猜测读书人的怕:一怕防不胜防的虫蠹;二则提防尖牙利齿的鼠耗;三防水火;四则是嗜书却一贫如洗。无钱买书的孔乙己无疑属第四怕。

早年不甚喜欢孔乙己,觉得他学识不高,却偏爱卖弄;蓬头垢面,却坚持穿长衫站着喝酒;不会营生,却要到何家窃书读;被人捅破,却要争辩:“窃书不能算偷,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

后来我想,书,需要人为之心神摇撼,为之茶饭不思,为之颠倒痴狂,如遇故人知己。也许如孔乙己那样,别无他法时,为之甘冒行窃偷盗的罪名。孔乙己表现出的是一种对待书籍的痴狂精神。

孔乙己辩驳的方法也颇具文人气,他看似怯懦,实则透露着清高与不屑,与哄笑者划清了界限,分出高下。他把自己归入“读书人”,自己所行之事为“读书人的事”。我们尝试着分析一下孔乙己为自己辩解的话中所含的逻辑。

窃书不能算偷。这句话看似毫无逻辑可言,但站在孔乙己的角度,也许可自圆其说。若让此话合乎逻辑,则必符合如下条件:一,“窃”与“偷”为异义词或者反义词,在词义和用法上不可互换。众人无知,说我偷何家老爷的书,我的行为算不得偷,只为窃,我虽窃书,但非为偷。因而诸位撤吧;二,窃书,绝谈不上窃,因而也不为偷。我承认窃即是偷,可读书这码事,既不为窃也不为偷,书中所具有的是思想、精神、情怀、灵魂、生命、形象,我如何能窃得走呢。我是读过了,也心动神摇,胸中沟壑万千,可那书中并不曾少了些什么。诸位不信,何不到何老爷家里翻一翻,我是窃走了书中的笔墨还是纸张?

仔细推敲,条件一实为狡辩,咬文嚼字、满口之乎者也如孔乙己者,绝不会允许自己犯这样低级错误的。条件二,似乎只是孔乙己的一厢情愿。偷什么不是偷?因而,窃书何以不为窃呢?

但这却是孔乙己发心切腹的经验之谈。

“读书人的事”透露出了孔乙己心中无人可解的秘密。不读书的人怎能获悉读书所得的快感呢?读书人做的事,自要另当别论,和你们的思维逻辑不一样,勿要以己凡俗之心,度他人高雅之求。

至于读书人的事,究竟有什么不同寻常之处,为何要另当别论,孔乙己却没有说,鲁迅也有意让我们这些读书人自己琢磨。

单纯的孔乙己,有心把何老爷归入读书人,他认为,此事是他和何老爷这些读书人之间的事,之间的微妙,不是外人所能洞悉的。但读书人也是有分别的,同样爱书的何老爷,却不能体会孔乙己对书的一腔情怀,反而把孔乙己一纸告到官衙,让老孔吃了一顿棒打。也许让孔乙己感到更加难堪和无法释然的,不是这些外行人的耻笑,而是连爱书的何老爷也不能体会他对书的一片痴情,和由此而来的无人理解的孤独。

于是,读书人的事,竟成了孔乙己一个人的事。只是很钦佩,他在遭受一顿毒打之后,仍有勇气和信心争辩“读书人的事”,可见这情绪多么根深蒂固,无法割舍。其中自然也含有辛酸,在一群人的哄笑之中,孔乙己脸上绽着一条条青筋,势单力薄地为天下的读书人辩护,殊不知,读书人早已站在那些嘲笑者的队伍中去了。他们在观看孔乙己独自坚守的悲喜剧。孔乙己在那些人的哄笑声中高大地萎缩着。(文学院文秘专业 2013级)

录入时间:2016-09-04[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